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119号
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团结南路84号楼兰特色果蔬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兰雄勇。
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以东环市北路以北创鸿国际第1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与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1,538.2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538.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时 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