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财保105号
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南路84号楼兰特色果蔬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兰雄勇。
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
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538.2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538.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38元,由申请人若羌县隆达工程机械配件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奕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阿迪来·阿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