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128号
申请人:若羌县淇铄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经营者:汤宇。
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淇铄工程机械租赁部与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淇铄工程机械租赁部的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1,408.6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1,408.6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王 峻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