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11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以东环市北路以北创鸿国际第1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塔 吉 古 丽 阿 布 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依古扎丽艾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