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301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以东环市北路以北创鸿国际第1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57874543X。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
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28T。
法定代表人:吴小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2039号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96566。
负责人:张俊平。
原告***诉被告广东粤东建工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雅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