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835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大道81号印象南溪3楼1层11号。
法定代理表人:赵代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轮街长江国际古街上善水城C段12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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