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2707号
原告:***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十二组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轮街长江国际古街上善水城C段12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鑫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