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4324号
原告:***,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