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川1529行初27号
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轮街长江国际古街上善水城C段12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忠孝街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包绍富,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候**,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蕨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候**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决定重新作出为由,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向芝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