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民初1754号
原告杨家富,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富与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家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家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杨家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