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元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