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科宝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13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铁第1幢8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科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先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了(2019)鄂1202执1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科宝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幢号:2(不动产权证号:0037622号)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科宝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幢号:2(不动产权证号:0037622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琴
审判员石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