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3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中南一路26号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6544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15791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理赔员。
原告**与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