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223民初2811号
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第7幢19层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26544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山,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广东省福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原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