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5147号
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A区5C。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林,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第1幢8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冯博,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5元,由原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良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