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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2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3栋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883322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第三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