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2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3栋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883322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第三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