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9662号
原告:合肥市知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黄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30024522H。
法定代表人:戴朝晖。
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邵长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知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知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280.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知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280.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