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办2107-2112室。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
法定代表人:刘必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7号峰尚公寓2号楼2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耐得公司)、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世喜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协议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协议对各自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世喜公司自愿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原审法院应对世喜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实体审理,作出判决。但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中均未对该部分请求做出处理,系对圣泰公司诉讼请求的遗漏。二、王世喜代表威耐得公司签字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以《协议》无威耐得公司签章认定双方之间并未发生新的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圣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2016)皖01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已经对圣泰公司与威耐得公司之间关于《峰尚公寓保温及真石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以及圣泰公司的欠付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故,原审裁定认定圣泰公司提起本案之诉系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驳回圣泰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圣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张希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