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5247号
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7号峰尚公寓2号楼2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双方申请30天和解期限。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