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2648号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号(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黄姣,湖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号峰尚公寓*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