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9J460(1-1)。

法定代表人:谢绍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辉,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江西路727号峰尚公寓2号楼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0023T。

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1302××××8125。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302××××8125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