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868号
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长岗社区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北郎溪路西东城世家12幢601室。
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合肥皖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