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85号
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北郎溪路西东城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6930M。
法定代表人: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卫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城新区建设办公室**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26886A。
法定代表人:史爱国。
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2278.17元(附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092278.1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2278.17元(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