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3254号
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北郎溪路西东城世家1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6930M。
法定代表人: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0945660K。
负责人:李国洪,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0780P。
法定代表人:李国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