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北郎溪路西东城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6930M。
法定代表人:邵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070.6元[其中支付不当得利1000000元及利息暂计134072.6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8525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3573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