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振徽苑9幢1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已给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