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4815号
原告:邵利,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太,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邵利与被告**太、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邵利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邵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施思
书记员韩双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