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平、王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桐城路交叉口曙宏新村16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永太,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永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冬冬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冬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房路遥
书 记 员 房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