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平、王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桐城路交叉口曙宏新村16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永太,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永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冬冬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冬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房路遥

书 记 员 房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