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23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桐城路交叉口曙宏新村16幢21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081124。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