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汗城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2134号
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汗城酒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号。
经营者:楼晓盼。
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汗城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义乌市汉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