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民初4466号之一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芬、郑彭涛,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田坝玉田坝高层住宅第D座30层11号12号房(沙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举。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计217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796元,由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鑫芳
书记员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