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142号
原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田坝高层住宅第D座30层11号12号房【沙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钦杰,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方根。
原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睿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