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8执50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8民初282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太阳城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京山县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湖北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强、董得斌、黄锡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太阳城公寓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所在地在京山,且涉及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在京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8民初28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京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扶正军
审判员 吴林周
书记员 白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