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78号工商银行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6069036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7390708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1025436D。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8执9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执行,于2022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房屋、土地等)在(2020)鄂08刑终87号***、***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的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范围,并已查封、冻结,拟进行资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882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