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鲢鱼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649091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73907085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房屋、土地等)在(2020)鄂08刑终87号***、***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的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范围,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在(2020)鄂0821执700号执行案件中予以查封、冻结,并拟进行资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821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