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50、5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92037D。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7390708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102543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榆梓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8BPYR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新市。
关于依据本院(2018)鄂08民初298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榆梓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抵押财产所在地均在京山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8民初298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白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