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执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78号工商银行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606903668。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7390708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10254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依据本院(2021)鄂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京山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8民初67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白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