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五组。
经营者***,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材租赁站支付拖欠租金113155.66元;给付租赁物损失5096元,违约金9058元;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7309.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54元、案件执行费18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6334.13元,余下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
本案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小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