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民初90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7390708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满诉被告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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