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4民初7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贵州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民鑫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83981409A。
法定代表人:代时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33号万东商住楼1幢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51315。
法定代表人:谭志远,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兴义市民鑫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陈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桑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