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执19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万东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谭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5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予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对外委托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江
审 判 员 付洪志
审 判 员 杜彦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思露
书 记 员 龙 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