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6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丹。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阳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33号(万东商住楼)1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黔东。
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33号万东商住楼1幢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1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53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