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7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县。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7553.71元,仲裁法250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7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直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谈话限期履行义务。
3、本院与2019年7月1日到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管理处调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工程保证款结算情况,发现工程保证金未批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剩余案件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金 成
执 行 员 杨 会 军
执 行 员 刘 佳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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