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县。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林志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8]延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仲裁委员会[2018]延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一案由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
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甘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高民
审 判 员 丁 浩
审 判 员 高喜霞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