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财保6号
申请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治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2114123.7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18年1月16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仲裁委员会提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2114123.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郑晓梅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