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29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勇,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十堰市郧阳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十堰市郧阳区医疗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3日以无必要上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婧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肖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