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0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马立峰,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7370205E,组织机构代码:567370205。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立峰、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冀1127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立峰、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立峰、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