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7370205E。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