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460号
原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小区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恒,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3日原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713元,由原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侯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