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619号
申请人: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王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耿生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小区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原告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保昕